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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自訴人
富瑞成工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梓官鄉○○村○○路一一五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傳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後,發見案係民事,並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調查程序中,已當庭陳明其係因被告拒不給付貨款,且多次催告其履行亦未獲置理,始提起刑事自訴程序希望被告出面解決等語,此有該日訊問筆錄一件在卷可查。且自訴人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具狀表示「本案純屬民事貨款紛爭,實係誤會一場,被告並無詐欺情事,願意撤回自訴」等語。是本院依訊問及調查證據結果,認本件自訴應屬民事債務糾葛,自訴人所指被告所涉之詐欺犯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依法裁定駁回自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汪 怡 君

書記官 李 梅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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