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所犯強盜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