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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建榮張維君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涉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張維君

法官 莊珮君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