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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八、一五0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庚○○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共叁佰陸拾壹片沒收。

事實

一、庚○○明知一名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子○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音樂及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自九十一年三月份起,以每次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報酬受僱於「阿龍」,而與該名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在高雄縣林園鄉○○路林園夜市內擺設攤位,以光碟片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二百八十片、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八十一片,共三百六十一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子○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辰○○、丁○○、陳吉亨、吳彥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計二百八十片、影音光碟片共計八十一片扣案可證,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鑑定人徐壬祥出具之鑑定書等附警訊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至公訴人另以本件扣案光碟數量頗多,被告自承已販賣光碟片約一個月,每日可獲利八百元等而認被告係以販賣盜版光碟片維生,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何時開始賣?)二天前,綽號阿龍叫我幫他賣。」等語(見偵查卷第六頁背面),而被告固於警訊時陳稱自今年三月份就開始設攤陳列販賣盜版光碟等語(見警訊卷第一頁背面),再經本院質之,被告陳稱「只有在九十一年三月份受僱於『阿龍』二次而已。其他時間我有其他工作,我在夜市受僱於人,負責排鞋子,每日五百元」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另經證人丙○○到庭證稱:「(是否認識被告?)認識。他是我朋友,平時他都與我一同在夜市、菜市場賣鞋子,一天有時候一、二場;他與我一同賣鞋子大約有一年了,一個星期至少有五、六天,工資以每場五百元計。」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審判筆錄),準此,被告另有工作而依其陳稱之販賣次數尚難認定被告以受僱販賣盜版光碟維生,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一販賣而交付前揭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未建立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任意謀求自己私利而危害告訴人及其他著作權人市場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又被告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雖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八年交上易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因一時貪慾,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有正當職業,經此刑之教訓,當之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如附表所示音樂光碟片二百八十片及影音光碟片八十一片共三百六十一片,係綽號「阿龍」之共犯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共犯應就全部犯罪事實負其責任之法理,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外,公訴人係以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犯常業罪,已如前述,而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處斷,然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同法九十三條之罪須經告訴乃論,而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第十六號及附表二編號第十至第二十五等光碟片,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告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盜版影音光碟片名稱│數  量│被侵害曲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
│ 一 │辛曉琪─永遠等    │三十一│永 遠     │子○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鄭秀文─捨得等    │三十二│神 化     │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許慧欣─快樂為主等│十九  │快樂為主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四 │周蕙─最新專輯等  │六    │今宵多珍重│丑○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蕭亞軒─4U等      │四十八│問自己    │己○○○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游鴻明─戀上等    │三十  │地下鐵    │癸○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七 │巫啟賢─都是路彎彎│二十七│愛人哪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    │等                │      │          │                        │
├──┼─────────┼───┼─────┼────────────┤
│ 八 │張清芳─等待等    │十三  │真愛尺碼  │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張玉華─屬於自己等│十七  │屬於自己  │寅○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薰衣草原聲帶等    │十九  │花香      │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容祖兒─說真的等  │十一  │說真的    │乙○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SHE─青春株式會社 │十二  │幸福流言  │辛○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三│成龍─真的用了心等│四    │真的用了心│戊○○○娛樂事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十四│黃乙玲─海波浪等  │四    │恩情等    │歌萊美捌捌陸陸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十五│王識賢─台灣曼波  │四    │青春曼波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金水嬸─負君千行淚│三    │          │                        │
├──┴─────────┴───┴─────┴────────────┤
│以上共查扣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八十片                                    │
└───────────────────────────────────┘
附表二︰
┌──┬────────────┬──────────────┬────┐
│編號│    片           名     │    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    │  數量  │
├──┼────────────┼──────────────┼────┤
│一  │忘了我是誰(點石成金)T │美商時代壬○公司            │四      │
│    │me Majestic             │                            │        │
├──┼────────────┼──────────────┼────┤
│二  │時光機器The Time Machine│美商時代壬○公司            │二十二  │
│    │                        │                            │        │
├──┼────────────┼──────────────┼────┤
│三  │開膛手From Hell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六      │
│    │                        │                            │        │
├──┼────────────┼──────────────┼────┤
│四  │鬼胎記Dragonfly         │美商寅○公司  │十四    │
├──┼────────────┼──────────────┼────┤
│五  │美麗境界A Beautiful Mind│美商寅○公司                │八      │
├──┼────────────┼──────────────┼────┤
│六  │魔界首部曲The Lord of Th│美商新線製作公司            │三      │
│    │e Rings: The Fellowship │                            │        │
│    │of The Ring             │                            │        │
├──┼────────────┼──────────────┼────┤
│七  │哈特戰爭Hearts War      │美商米高梅公司              │六      │
├──┼────────────┼──────────────┼────┤
│八  │勇士們We Were Soldiers  │美商派拉蒙公司              │十      │
├──┼────────────┼──────────────┼────┤
│九  │布蘭尼要怎樣Crossroads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公司      │八      │
├──┴────────────┴──────────────┴────┤
│以上共計八十一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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