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高榮宏
- 被告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九六號), 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柒拾貳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壹佰零肆 片、標示牌壹塊、投錢筒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五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 三年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又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因傷害案件,經本 院判處拘役五十日,復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 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竟因無業,思以販 賣盜版光碟片賺取不法利益,供為生活之資,明知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華」之 男子所販售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而經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與盜版影音光碟片,竟仍 於九十年十一月初,在高雄市六合夜市以盜版音樂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 五元、盜版影音光碟每片三十五元之價格向其買受,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初某日起 ,在高雄縣岡山鎮○○○路夜市內擺設攤位,均以每片盜版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 出售與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賴以為業;嗣於九十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販賣所用 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二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零四 片、標示牌一塊、投錢筒一個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 隊報告,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 碟與盜版影音光碟片確實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財產權之物 等情,亦經告訴代理人甲○○、丙○○於警訊時指訴明確,並提出相關著作物公 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本名之重製封面十一份、著作權證明文件十六份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出具之鑑識報告一紙附卷為證,並有現 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二片、如附 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零四片、標示牌一塊、投錢筒一個扣案可資佐證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係因無業,而欲以販賣本件盜版光碟片維生等情,業據其自承在卷,且扣 案盜版光碟片數量非少,顯見其係以販賣盜版光碟片為業,並以所得供生活之資 無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 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等 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又如附表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經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 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 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販賣期間非長,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雖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惟其中竊盜罪被判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部分,於被告犯本罪時,緩刑期間早已屆滿,而緩刑之 宣告復未經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 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又所犯傷害罪所處之刑罰為拘役,是被告均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 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七十二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 音光碟一百零四片、標示牌一塊、投錢筒一個,為被告所有,此為被告所自承, 並供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 榮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號│ 盜 版 音 樂 光 碟│片 數│被侵害歌曲│ 著 作 權 人 │ ├──┼─────────┼───┼─────┼────────────┤ │一 │周華健 忘憂草等 │十 │忘憂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那英 我不是天使等│十六 │一笑而過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三 │張學友 │二 │Love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蘇永康 │二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五 │江美琪 想起等 │十二 │想起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周杰倫 范特西 等│十 │簡單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F4流星雨 等 │六 │流星雨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八 │陶子 等 │二 │Blue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陳曉東 我要的只是│四 │自由港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愛 等 │ │ │ │ ├──┼─────────┼───┼─────┼────────────┤ │十 │林曉培 For 等 │四 │For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布蘭妮最新專輯等 │四 │Lonely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計七十二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光碟 │ 英文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中文名稱 │ │ │ │ ├──┼─────┼────────────┼───┼─────────┤ │一 │麻雀變公主│The Princess Diarlies │二 │迪士尼企業公司 │ ├──┼─────┼────────────┼───┼─────────┤ │二 │麻辣女王 │Miss Congeniality │六 │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三 │震憾教育 │Training day │八 │同右 │ ├──┼─────┼────────────┼───┼─────────┤ │四 │決戰猩球 │Planet Of The Apes │四 │廿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 │五 │玩命關頭 │The Fast And The Furious│八 │美國環球影片公司 │ ├──┼─────┼────────────┼───┼─────────┤ │六 │B.J單身 │Bridget Jones Diary │四 │同右 │ │ │日記 │ │ │ │ ├──┼─────┼────────────┼───┼─────────┤ │七 │美國派2 │American Pie2 │二 │同右 │ ├──┼─────┼────────────┼───┼─────────┤ │八 │戰地情人 │Captain Corelli's Mandol│四 │同右 │ │ │ │in │ │ │ ├──┼─────┼────────────┼───┼─────────┤ │九 │騎士風雲錄│A Knight's Tale │八 │哥倫比亞影片公司 │ ├──┼─────┼────────────┼───┼─────────┤ │十 │美國甜心 │American's sweethear │四 │同右 │ │ │ │ts │ │ │ ├──┼─────┼────────────┼───┼─────────┤ │十一│獸性大發 │The Animal │四 │同右 │ ├──┼─────┼────────────┼───┼─────────┤ │十二│枕邊陷阱 │Original Sin │八 │米高梅影片公司 │ ├──┼─────┼────────────┼───┼─────────┤ │十三│金法尤物 │Legally Blonde │八 │同右 │ ├──┼─────┼────────────┼───┼─────────┤ │十四│毛骨悚然 │Jeepers Creepers │四 │同右 │ ├──┼─────┼────────────┼───┼─────────┤ │十五│來去天堂 │Down To Earth │八 │派拉蒙影片公司 │ ├──┼─────┼────────────┼───┼─────────┤ │十六│鬼計神偷 │The Score │四 │同右 │ ├──┼─────┼────────────┼───┼─────────┤ │十七│追夢高手 │Hardball │十 │同右 │ ├──┼─────┼────────────┼───┼─────────┤ │十八│瘋狂世界 │The Rat Race │八 │同右 │ ├──┴─────┴────────────┴───┴─────────┤ │共計一百零四片│ └───────────────────────────────────┘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三、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而輸入在該區域內重製係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物者。 四、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