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0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江雍正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賢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慧錚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洪仁杰律師
- 被告
-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4人選任辯護人
- 王進勝律師
- 上4人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慶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孫守濂律師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伍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 號刑事判決,於96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