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甲水城陳銘珠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甲水城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悅璇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