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原告
中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珊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七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