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黃蕙芳、何秀燕、陳信伍
- 法定代理人何成秀
- 原告乙○○
- 被告甲○○、高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高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陳信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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