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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四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同一罪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張 茹 棻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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