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一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乙○○所持有之機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 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六時許 止,在高雄市○鎮區○○路一0六巷明鎮公園等處,以每輛贓車新台幣四千元之 代價,向乙○○買受七部贓車。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警方 依乙○○之供述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丙○○係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 五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前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已自白,及證人乙○○之指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堅決 否認有向乙○○故買如附表所示之七部贓車,辯稱:伊沒有向乙○○買贓車,警 訊所言是警察叫伊這樣講的等語。經查: (一)被告丙○○於警訊中固曾供稱:「乙○○陸陸續續共賣我七部贓車,時間 我記不得了,只有最後這一次是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十八時許,在明鎮公 園乙○○賣了我乙部山葉銀色重機」,惟其於偵查中已改稱:「(問:有 向 (陳)政憲、(楊)皓程買贓車?)沒」、「你說你將贓車售建信機車行 ?那是亂說的」等語,則公訴人認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已有自白, 即有誤會。是被告之供述,前後反覆不一,尚難謂被告於警訊之自白即屬 可採。 (二)再者,證人乙○○雖於警偵訊時均證稱伊有竊取七部機車賣給被告丙○○ 云云,惟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因為警察對我大聲,所以我才說偷 了七部機車,將機車交給被告」、「(問:你究竟偷了幾部機車?)三部 ,我都將機車透過陳政憲交給『阿牛』」、「(問:為何供出被告 (即蘇 進輝)?)因為當時我還在唸書,怕會被收押,又因為當時與被告有金錢 糾紛,所以才供出被告」等語,則證人所供前後已歧,非無瑕疪可指。 (三)況且,本案並無被害人及贓車之車籍等資料可佐,此經證人即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甲○○○○所承辦警員吳棋鴻、鄭志文到庭證述明確 。準此,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縱使為任意,亦不得作為本案惟一之證據, 而證人乙○○之證詞既有前後歧異之瑕疵,且無贓証物及被害人指述可資 佐證,本件即存在有利被告之合理可疑,在無客觀方法以排除此項合理可 疑時,依「罪疑利益歸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無從遽認 被告有故買贓物之犯行。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前述之犯行,揆諸上述規定,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 罪 地 點 │所得財物│被害人│被害人│ │號│ │ │ │ │住所 │ ├─┼───────┼──────────┼────┼───┼───┤ │一│九十年十一月底│高雄市三民區○○○路│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 │附近 │ │ │ │ ├─┼───────┼──────────┼────┼───┼───┤ │二│九十年十二月上│高雄市苓雅區○○○路│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旬 │文化中心對面 │ │ │ │ ├─┼───────┼──────────┼────┼───┼───┤ │三│九十年十二月中│高雄市區 │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旬 │ │ │ │ │ ├─┼───────┼──────────┼────┼───┼───┤ │四│九十一年一月初│高雄市三民區○○○街│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五│九十一年一月中│高雄市區 │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旬 │ │ │ │ │ ├─┼───────┼──────────┼────┼───┼───┤ │六│九十一年一月中│高雄市區 │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旬 │ │ │ │ │ ├─┼───────┼──────────┼────┼───┼───┤ │七│九十一年一月底│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中山│機車一部│不詳 │不詳 │ │ │ │路口大遠百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