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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劉定安

  • 被告
    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壹 佰叁拾叁片、投錢筒壹個、標示牌叁個、影音光碟簡介目錄壹本、販賣盜版光碟帳冊 壹本及販賣盜版影音光碟所得捌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己○○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係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未經如附表所示視聽 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所擅自重製,侵害渠等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 音光碟,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底、六月初某日(查獲前一個多 月)起,每星期一夜間,在高雄縣橋頭鄉○○路夜市內擺設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 攤位,將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等陳列在前開攤位上,以每片新臺幣(下同 )一百元之價格,買五片送一片之方式,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牟利。嗣於九十 年七月二日(星期一)夜間十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縣橋頭鄉○○路夜市內之販 賣盜版影音光碟攤位附近,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 百三十三片、投錢筒一個(內有販售所得現金一千元)、標示牌三個、影音光碟 簡介目錄一本、自己○○身上起初販賣盜版影音光碟所得現金八千元及自己○○ 所使用之牌照號碼CO—八二六三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販賣盜版光碟帳冊一本等 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均矢口否認,辯稱︰盜版影音光碟乃綽號「阿昆」所有並 販賣云云,經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及其代理人丙○○、洪英展、戊○○、楊文華分別具狀指 訴及於警詢與本院審理中到場指訴綦詳,並有相關著作物著作權證明文件(含授 權證書等)數紙、告訴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場紀錄表、逕行搜索報 告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各乙紙、標示牌照片三幀、 盜版影音光碟照片十四幀及其他查獲照片六張在卷可稽,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 之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四十一片扣案可資佐證。 ㈡次查,證人即在被告攤位旁另擺設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之丁○○於九十一年三月八 日本院調查中到場結證稱︰當天查獲的CD是我的,VCD是「阿昆」的,「阿 昆」就是己○○,他要我不要說出來;蒐證錄影帶中阿昆拿錢給我,是他向我換 錢,攤位呈L型擺放,賣零嘴攤位正對面是擺放VCD,轉角處擺放CD,攤位 上有二個垃圾桶,分別為CD、VCD二種,我們垃圾桶上面都有標明,我們是 分別作業;我在橋頭賣了一個多月,每次每星期一都與己○○一齊,其他時間, 我到高雄市賣,己○○則沒有與我們一齊等語;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審 理中到庭結證稱︰「(當天被查獲時VCD是誰在賣?)是阿昆在賣,阿昆就是 己○○,己○○在開庭前在走廊時曾要我依在警局所述情節作證被我拒絕,我先 生有陪我到庭,查獲之充氣投錢桶有一個是我的,內有六百元被扣到,還有二張 告示牌也是我的,另外一個塑膠投錢桶是阿昆的,不清楚被告每天營業額多少, 被告除了賣盜版光碟外其他沒有工作,扣案帳冊及VCD目錄都是被告的」等語 甚為明確,核與前揭查獲照片所示相符,自應為信實。 ㈢再查,證人即查獲員警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調查中到庭結證稱︰ 「當時告訴代理人洪英展打電話給我說發現有人賣他們公司代理的光碟片,我們 到現場時有看到己○○、丁○○及其他滿二十歲之成年男子共有四、五人一直在 盜版光碟攤位附近環繞,有時假裝顧客挑片,在同一個攤位上VCD及CD片放 在不同的盒子內構成L型,全部的人都站在攤位外面,大部份的顧客都是將錢投 入投錢筒內,丁○○在幫顧客換錢及解說光碟片內容,後來還將現金百元鈔好像 是一疊交給己○○,因距離較遠看得不清楚。本案連同先前觀察及後續搜證錄影 共計約四、五十分鐘」等語;又證人即查獲員警乙○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本 院調查中到庭結證稱︰「我們到現場時看到己○○在與附近攤販喝酒,不時在盜 版光碟攤位走動,也有走到顧客旁與其交談,因距離較遠關係所以無法了解交談 內容,當時有看到丁○○走到己○○旁有類似交錢的動作」等語。 ㈣此外,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搜證錄影帶內容如下:「丁○○穿紅色上衣,己 ○○穿灰色上衣。盜版光碟攤位呈L型約有顧客十幾人駐足圍觀,丁○○在攤 位外向顧客介紹並幫顧客包裝盜版光碟,並且將向顧客收取的錢走向己○○,並 將錢交給己○○,己○○原本在對面賣零食的攤位與其他人喝酒,己○○將收取 的現金放在腰包內,約三分鐘後走到盜版攤位前將腰包內的現金若干交給丁○○ 」(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㈤職是之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圖卸刑責巧辯飾詞,不 足採信。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 定,亦即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罪。被告自九十年五月底、六月初某日(查獲前一個多月)起至九十年七月二日 (星期一)夜間十時四十五分許止,每星期一夜間,在高雄縣橋頭鄉○○路夜市 內擺設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攤位多次,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同 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行為, 為販賣行為所吸收,自無庸另行論罪。渠以一意圖營利而交付前揭盜版光碟之行 為,同時侵害前揭數告訴人不同之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 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 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渠惡性非輕,又犯後猶仍飾詞巧辯,殊無悔悟之 意,惟念及渠前未曾有何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及渠之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如附表所 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百三十三片、投錢筒一個(內有販售所得現金一千元)、標 示牌三個、影音光碟簡介目錄一本、自被告身上起初販賣盜版影音光碟所得現金 八千元及自被告所使用之牌照號碼CO—八二六三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販賣盜版 光碟帳冊一本等物,分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 所有,業據被告及證人丁○○個別部分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有擺攤販賣交付盜版音樂光碟四百一十五片與不特定之人部 分,因認被告涉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惟 查,此部分業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在卷,且此部分乃同時為警查獲之丁○○所設 攤販賣與不特定之人,亦據證人丁○○到庭證述綦詳,悉如前述,且業經本院於 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九號刑事判決同此認定在案,有本院 該刑事判決乙份附卷足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另公訴意旨認扣案盜版影音光碟中除附表所示者外之二十一片,亦屬被告擺設攤 位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之物,而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既認被 告此部分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則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應告 訴乃論,然遍查警卷、偵查卷內均無著作權人對被告就此部分提起告訴,揆之前 揭說明,自應依法就此部分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上揭論 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定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附表: ┌──┬────────────┬──────────────┬────┐ │編號│ 片 名 │ 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 │ 數量 │ ├──┼────────────┼──────────────┼────┤ │一 │珍珠港Pearl Harbour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三 │ ├──┼────────────┼──────────────┼────┤ │二 │生死極速Driven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二 │ ├──┼────────────┼──────────────┼────┤ │三 │紅磨坊Moulin Rouge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二 │ │ │ │司 │ │ ├──┼────────────┼──────────────┼────┤ │四 │古墓奇兵Tomb Raider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五六 │ ├──┼────────────┼──────────────┼────┤ │五 │大敵當前Enemy at the Gat│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六 │ │ │es │ │ │ ├──┼────────────┼──────────────┼────┤ │六 │神鬼傳奇2Mummy Returns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 │ │ │ │ │ ├──┼────────────┼──────────────┼────┤ │七 │史瑞克Sherk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 ├──┴────────────┴──────────────┴────┤ │以上共計一百三十三片。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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