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九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進貨單據壹佰貳拾壹紙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各該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而該等公司所生產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均行銷多年,且其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因自身患有輕度肢障,謀生不易,遂在未得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下,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連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肥貓」之成年男子,以每件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元至一千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所示,意圖欺騙他人而擅自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文字圖樣之商品,再於高雄市○○區○○路龍華市場內擺攤陳列,以每件五百元至一千七百元不等之價格多次轉售予知悉為仿冒品之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共計六十八件及進貨單據一百二十一紙等物。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坦認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所示商品確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復經鑑定人員瑞士鐘錶同業公會台灣聯絡處主任乙○○、甲○○鑑定屬實,且有附表所示公司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丙○○明知所販賣之商品,係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竟仍予販賣,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經警查獲為止,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保證,被告為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微,且損及國家之國際形象,本不宜輕縱,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深表悔悟,及查獲之仿冒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自身患有輕度肢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一紙在卷可稽,求職不易,為謀生計而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進貨單據一百二十一紙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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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專用權人 │仿冒商品種類│數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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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華多花拉加模義大利公│皮包 │2 │
│司FERRAGAMO ├──────┼─────┤
│花拉加模 │皮帶 │1 │
│ ├──────┼─────┤
│ │鎖圈 │1 │
├───────────┼──────┼─────┤
│FERRAGAMO │手錶 │1 │
│林吳美滿 │ │ │
├───────────┼──────┼─────┤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手袋 │1 │
│HERMES愛馬士 ├──────┼─────┤
│ │皮夾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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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皮帶 │1 │
│份有限公司GIANNI│ │ │
│VERSACE凡賽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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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絲汀安多兒股份有限│皮包 │3 │
│公司CD迪奧CHRIS│ │ │
│TIAN DIO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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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得國際公司CARTI│錶 │1 │
│CARTIER卡地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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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勞力士錶廠 │錶 │2 │
│ROLEX勞力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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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瑞弗公司 │皮包 │2 │
│PRADA普拉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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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喜歡固喜公司 │皮包 │1 │
│GUCCI固喜 ├──────┼─────┤
│ │皮夾 │2 │
│ ├──────┼─────┤
│ │手錶 │6 │
│ ├──────┼─────┤
│ │鎖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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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皮包 │8 │
│司CHANEL香奈兒 ├──────┼─────┤
│ │皮夾 │6 │
│ ├──────┼─────┤
│ │眼鏡 │1 │
│ ├──────┼─────┤
│ │飾品 │1 │
│ ├──────┼─────┤
│ │手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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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皮包 │6 │
│司LV路易威登 ├──────┼─────┤
│ │皮夾 │8 │
│ ├──────┼─────┤
│ │皮帶 │1 │
│ ├──────┼─────┤
│ │鎖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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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6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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