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夥同林家樂、卓峰仁、蘇再發、沈良鴻、林瑞祥, 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 竊取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冷凍貨品,得手後,即由林武招或林家樂將之販售予 零售市場等處,朋分款項花用。嗣經周政德、莊隆源及施明仁報警處理,又林家 樂、林武招、卓峰仁、甲○○、蘇再發等人,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 於九十年十二月九日晚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三○號豐晟冷凍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之「豐晟冷凍廠」內,涉犯強盜案件(另案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審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份 、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五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 易字第一二五六號判決各乙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罪証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油壓剪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被告等攜 帶油壓剪,並持油壓剪破壞冷凍庫大門外掛之鎖頭,毀壞安全設備而進入冷凍庫 行竊,復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夥同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即結夥三人以上為竊 盜犯行,且於附表編號一、二之行為又屬夜間侵入有人看顧之建築物行竊。核被 告甲○○所為,於附表編號一、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三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公 訴人起訴就此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 尚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分別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三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等如附表編號三之犯行加以起訴,惟其餘被告所為竊盜犯 行既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予 以審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時期,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糾 集眾人之力,非法牟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甚鉅,犯罪之手段、目的,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供犯罪所用之 油壓剪乙支,並未扣案,且已為共犯林家樂所棄置,亦據被告林家樂供明在卷, 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 佳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仕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行為人│犯罪 時間│犯罪 地點│犯 罪 方 法 │ 所得物品 │被害人│ ├──┼───┼─────┼─────┼──────┼─────┼───┤ │一 │林家樂│九十年七月│高雄市苓雅│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腸七│邱昇宗│ │ │卓峰仁│十日晚上 │區○○○路│,於夜間侵入│百七十箱、│林秀貞│ │ │甲○○│ │六十五號「│有人看顧之建│豬肉小排二│ │ │ │蘇再發│ │金內冠冷凍│築物,並由林│十箱(價值│ │ │ │沈良鴻│ │廠」一○九│家樂持其所有│約二十五萬│ │ │ │林瑞祥│ │號及一一○│客觀上可供兇│元);冷凍│ │ │ │ │ │號冷凍庫 │器使用之油壓│豬腸一百二│ │ │ │ │ │ │剪乙支,破壞│十箱、豬大│ │ │ │ │ │ │鎖頭(毀損部│骨二十箱、│ │ │ │ │ │ │分未據告訴)│(價值約十│ │ │ │ │ │ │竊取。 │九萬元)。│ │ ├──┼───┼─────┼─────┼──────┼─────┼───┤ │二 │林家樂│九十年十一│屏東市大豐│結夥三人以上│冷凍豬肉一│葉義清│ │ │林武招│月三十日晚│路三巷八號│,於夜間侵入│百六十箱(│田守林│ │ │甲○○│上 │「建誠冷凍│有人看顧之建│價值約二十│王信行│ │ │林瑞祥│ │廠」 │築物,並由林│餘萬元);│卜桂玉│ │ │沈良鴻│ │ │家樂持其所有│冷凍龍蝦六│ │ │ │蘇再發│ │ │客觀上可供兇│箱、仿鮑魚│ │ │ │ │ │ │器使用之油壓│二箱、草蝦│ │ │ │ │ │ │剪乙支,破壞│仁二箱(價│ │ │ │ │ │ │鎖頭(毀損部│值約六萬八│ │ │ │ │ │ │分未據告訴)│千元);冷│ │ │ │ │ │ │) 竊取。 │凍蟹肉四十│ │ │ │ │ │ │ │箱、蟹管十│ │ │ │ │ │ │ │二箱(價值│ │ │ │ │ │ │ │約八萬餘元│ │ │ │ │ │ │ │) │ │ ├──┼───┼─────┼─────┼──────┼─────┼───┤ │三 │林家樂│九十年十一│彰化縣秀水│先由林武招佯│牛肉二百三│莊隆源│ │ │ │月六日凌晨│鄉鶴鳴村彰│稱欲合租第三│十一箱、條│施明仁│ │ │蘇再發│三時許 │鹿路一六○│二號冷凍庫,│肉五十箱、│ │ │ │甲○○│ │號「立東冷│而三二及三五│滑蛋牛柳十│ │ │ │林瑞祥│ │凍廠」三二│號冷凍庫互通│一箱、涮羊│ │ │ │沈良鴻│ │及三五號冷│,再以載運空│肉九十箱、│ │ │ │ │ │凍庫 │箱,藉以儲貨│羊骨二十箱│ │ │ │ │ │ │為名,結夥三│、鵝肉四百│ │ │ │ │ │ │人以上,並由│五十一件(│ │ │ │ │ │ │林家樂持其所│價值約一百│ │ │ │ │ │ │有客觀上可供│三十九萬六│ │ │ │ │ │ │兇器使用之油│千元);起│ ││ │ │ │ │ │壓剪乙支,破│訴書誤載為│ │ ││ │ │ │壞鎖頭(毀損│鵝肉一百七│ │ │ │ │ │ │部分未據告訴│十箱,應予│ │ │ │ │ │ │)竊取。 │更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