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0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參佰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菜市場內,綽號「阿輝」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向其兜售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經他人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向其買入,再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起,在高雄市楠梓區某夜市內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先後販賣予不特定人。迨於同日晚上九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共計三百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向綽號「阿輝」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片七十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再於上開時地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為警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確實是侵害附表所示著作權人錄音著作權之物等情,亦經上開告訴人之代理人甲○○、乙○○於警訊時指訴綦詳,及有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錄音著作證明書四紙、詞曲著作權轉讓書三紙及上開錄音著作物以通常方式發行之正版封面十二份附卷可稽,並有現場照片十二幀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三百片扣案足資佐證,雖被告仍辯稱不知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然扣案錄音著作物均為市面上之流行音樂,通常正版音樂光碟片其販賣價格不菲,包裝精美,並有正當販售管道,被告向不詳姓名之人購入來源不明之音樂光碟,既無銷貨憑證,販入售出之價格又遠低於市價,其謂不知所銷售者為盜版之物,顯屬無稽,無非卸責之詞,所辯不可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或陳列盜版光碟片之行為,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低階行為,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販賣並交付前揭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各告訴人之不同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其先後多次販賣盜版光碟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本應予重罰,惟念其僅因一時貪念而罹刑章,販賣時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 │著作財產權人 │
│ │ │ │曲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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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周華健 忘憂草 等 │三八│忘憂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那英 我不是天使等 │三二│一笑而過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三 │陳慧琳 飛吧 等 │十 │飛吧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范瑋琪 太陽 等 │十五│太陽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五 │張宇 替身 等 │四十│替身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王力宏 唯一 等 │二八│唯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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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周杰倫 范特西 等 │四二│簡單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八 │黃舒駿 改變1995等 │十六│改變1995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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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陳曉東 我要的只是 │十四│自由港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愛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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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陳奕迅 反正是我 等│十七│不如這樣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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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SHE女朋友 │六 │冰箱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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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徐懷鈺Miss Right等│十三│簡訊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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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王識賢 │九 │腳踏車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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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謝金燕 │四 │永遠愛你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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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台語KTV新歌排行榜 │九 │永遠愛你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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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台語超ㄅㄧㄤˋ天后│二 │永遠愛你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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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鄭進一的新謠 │五 │愛到無命不│同右 │
│ │ │ │知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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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計三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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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