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
О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違反著作權法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違反著作權法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