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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六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九六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餘晶體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省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餘晶體膠袋一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右開扣押物,係屬違禁物,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臺灣省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餘晶體膠袋一個,今該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參,又該扣案之疑似含有安非他命之殘餘晶體膠袋一個,經送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現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醫院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參,又因殘留於該膠袋之安非他命與該膠袋已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該扣案之殘餘晶體膠袋確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六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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