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