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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趙家光洪榮家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聲請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即具保人甲○○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具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使被告免於羈押而飭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調查庭偕同被告到庭,現被告有行蹤不明,聯絡無著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查報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予法院,並據此聲請終止具保,退還保證金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由聲請人具保飭回後,嗣經合法傳喚,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同年二月十八日調查庭期,均已準時到庭接受調查、訊問,有各該庭期報到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並無聲請人所述之逃匿情事,且聲請人就被告有預備逃匿之情事,復無法舉出積極事證證明,自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符,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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