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О號
- 聲請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即具保人甲○○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具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使被告免於羈押而飭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調查庭偕同被告到庭,現被告有行蹤不明,聯絡無著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查報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予法院,並據此聲請終止具保,退還保證金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由聲請人具保飭回後,嗣經合法傳喚,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同年二月十八日調查庭期,均已準時到庭接受調查、訊問,有各該庭期報到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並無聲請人所述之逃匿情事,且聲請人就被告有預備逃匿之情事,復無法舉出積極事證證明,自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符,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