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
0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