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六號

自訴人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乙○○確實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乙○○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暨犯罪事實及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以詐術向自訴人騙走新台幣十萬元等情,並附有被告開立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惟對於被告於何時地、施用如何之詐術使其陷於錯誤等情,均未詳加記載,實難認定自訴人確實之自訴事實為何。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逾期未補正者,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甲○將判決自訴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參照),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黃意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一六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