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 自訴人
- 韋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本件被告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