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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號

自訴人
韋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本件被告安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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