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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告甲○○確實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以詐術向自訴人騙走七萬元等情,並附有被告開立之本票為證,惟對於被告施用如何之詐術使其陷於錯誤等情,均未詳加記載,實難認定自訴人確實之自訴事實為何。

三、職是之故,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逾期未補正者,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院將判決自訴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參照),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三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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