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高榮宏
- 被告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五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 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肆佰捌拾壹片、販賣標示牌貳片、自助式投錢垃 圾桶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甫經本院以九十年 度易字第三六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確定在案(已於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被告仍不思悔改,明知 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係未經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非法重製侵 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常業之犯意,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 止,以每天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報酬,受雇於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國」之 成年男子,負責在高雄地區岡山、阿蓮、楠梓等地市場擺設攤位,以每片一百元 ,買三片贈送一片之價格,販賣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音樂光碟予不特定人牟利 ,賴以維生,以之為業,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十三時十分許,在高雄縣岡山 鎮○○路六十二之二號前攤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音樂 光碟共計四百八十一片、販賣標示牌二片、自助式投錢垃圾桶一個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告訴及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在右述時地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 否認有何以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為業之意思,辯稱其係想包紅包給二十年未見 之母親,才答應幫忙綽號「阿國」者販賣音樂光碟云云。惟查:前述事實業據告 訴代理人甲○○、乙○○於警、偵訊指訴甚詳,並有營業場所檢查紀錄一份、公 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十三份、正版光碟封面八份、出版證明書、著作 物使用同意書各一份、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二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非 法重製光碟四百八十一片、販賣標示牌二片、自助式投錢垃圾桶一個扣案可佐, 且如附表所示扣案音樂光碟,其上或無雷射標籤,或無印製原發行公司及新聞局 核可字號,部分光碟並為燒錄片,顯係未獲授權許可之盜版光碟等情,亦經本院 當庭勘驗無訛,而被告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其原在可口可樂公司擔任送貨員, 九十年一月十三日遭裁員後一直沒有工作,因無工作無法謀生才販賣非法重製音 樂光碟等語,且本院審理時,被告亦供稱,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幫綽號「阿國」者 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足徵被告確係以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為維生之業,所 辯為包紅包給母親始幫助綽號「阿國」者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云云,無非事後 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以一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諸著作財產權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 告與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間,就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尊重他人著作財產 權,與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前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甫因違反 著作權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足憑,仍不知悔改,於 相距未滿二月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復犯本罪,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罪,態度 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 四百八十一片、販賣標示牌二片、自助投錢垃圾桶一個,為共犯綽號「阿國」者 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 榮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附表: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 │著作財產權人 │ │ │ │ │曲名稱 │ │ ├───┼─────────┼──┼─────┼────────────┤ │ 一 │辛曉琪 永遠 │四四│永遠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庾澄慶 哈世紀 │六三│海蕭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三 │張惠妹 真實 │四三│真實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四 │林憶蓮 原來 │五九│紙飛機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蘇永康 悲傷止步 │三四│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六 │蔡雅健 默契 │一六│默契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七 │陳慧琳 最新專輯 │三三│隨身聽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八 │周杰倫 范特西 │四四│蝸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張清芳 等待 │四四│看花火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伍佰 夢的河流 │一五│路 │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 │容祖兒 說真的 │二一│說真的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 │動力火車UPS不斷電 │二二│HIGH POWER│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三 │龍千玉 男人情女人│四三│男人情女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 │心 │ │心、異鄉之│ │ │ │ │ │戀 │ │ ├───┴─────────┴──┴─────┴────────────┤ │共計四百八十一片 │ └───────────────────────────────────┘ 附錄參考法條: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 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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