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八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嗣並經本院判處應有期徒刑在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因具保而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