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涉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