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0七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拾伍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峻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峻林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推銷公司產品及售 出貨品後收取貨款之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 年八月三日起,至同月十六日止,利用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職務之便,連續多次 將業務上所持有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所得如該表所示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六萬七千八百九十五元,為免所為 前開侵佔犯行為發覺,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收取附表所示之各筆貨 款後,於簽帳單上偽造各該客戶之署押,以示各該客戶簽帳而未支付貨款,並持 以向峻林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峻林公司及附表所示黃美珠等人,嗣峻林公司 負責人甲○○發覺有異而向各該客戶查詢付款狀況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峻林公司代表人甲○○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峻林公司之代 表人甲○○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偽造之簽帳單十五紙附卷可資佐證,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受僱於峻林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收款之職務,其所收得之貨款,為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被告收取後挪為己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為免侵佔犯行為發覺,而偽造黃美珠等客戶之署押於簽帳 單上,以示其等有向峻林公司簽帳之意思,並持以向峻林公司行使,該簽帳單具 有一定之文義性,為私文書,是被告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為數業務侵佔行為 及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乙○○所為連續業務侵佔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間,具有 方法、目的、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 續業務侵佔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財務困窘即侵佔公司財務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均不足取,為其前無犯罪科處徒刑之紀錄,足見其素行尚佳,且犯後坦 承犯行,已清償十五萬元與甲○○並就剩餘款項之清償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 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與甲○○就清償方式達成和解,業據林某供承在卷,並有和解書一紙在 卷足憑,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被告偽造之簽帳單均已持向峻林 公司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收,惟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十五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一 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客戶名稱 │ 偽造時間 │偽造署押│ 數量 │ 侵占金額 │ ├───────┼─────┼────┼────┼───────────┤ │一桶檳榔攤 │90.08.03 │林美珠 │ 壹枚 │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元│ ├───────┼─────┼────┼────┼───────────┤ │文天商號 │90.08.11 │李銘輝 │ 壹枚 │二萬零二百二十元 │ ├───────┼─────┼────┼────┼───────────┤ │援中港釣具檳榔│90.08.15 │黃清在 │ 壹枚 │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元 │ ├───────┼─────┼────┼────┼───────────┤ │大萊超市 │90.08.03 │林慧莉 │ 壹枚 │一萬八千三百二十元 │ ├───────┼─────┼────┼────┼───────────┤ │大萊超市 │90.08.13 │蕭惠文 │ 壹枚 │二萬二千三百元 │ ├───────┼─────┼────┼────┼───────────┤ │千流檳榔攤 │90.08.10 │王月里 │ 壹枚 │一萬四千八百元 │ ├───────┼─────┼────┼────┼───────────┤ │大萊超市 │90.08.08 │蕭惠文 │ 壹枚 │二萬五千七百四十元 │ ├───────┼─────┼────┼────┼───────────┤ │嘉梅檳榔攤 │90.08.09 │朱清冠 │ 壹枚 │一萬四千一百零五元 │ ├───────┼─────┼────┼────┼───────────┤ │黃家檳榔攤 │90.08.16 │黃金福 │ 壹枚 │二萬零八百九十元 │ ├───────┼─────┼────┼────┼───────────┤ │正家檳榔攤 │90.08.09 │陳松旺 │ 壹枚 │一萬零七百五十五元 │ ├───────┼─────┼────┼────┼───────────┤ │阿瑞檳榔行 │90.08.03 │林永雄 │ 壹枚 │二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元 │ ├───────┼─────┼────┼────┼───────────┤ │勇士檳榔攤 │90.08.07 │蔡美麗 │ 壹枚 │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元 │ ├───────┼─────┼────┼────┼───────────┤ │富鈺商號 │90.08.09 │林宏茂 │ 壹枚 │二萬一千一百九十元 │ ├───────┼─────┼────┼────┼───────────┤ │兄福商號 │90.08.06 │戴莉萍 │ 壹枚 │一萬三千六百七十元 │ ├───────┼─────┼────┼────┼───────────┤ │農會(萬)檳榔│90.08.06 │謝秀珍 │ 壹枚 │二萬零六百四十元 │ ├───────┼─────┼────┼────┼───────────┤ │合計(新台幣)│ │ │ │二六萬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