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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О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О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啟雅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右二 丙○○
被告
公司代表人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右 一 人
選認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常榮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右一 人 洪文佐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貴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己○○
公司代表人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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