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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政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被告
甲○○
被告
選 任 李明益律師
辯護人
涂啟夫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李 政 庭

書記官 莊 正 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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