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五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 任 李明益律師
- 辯護人
- 涂啟夫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