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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女 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號、第六七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背面「甲○○」署押計四枚、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簽帳單商店留存聯上「甲○○」署押計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與甲○○原係朋友關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甲○○委託乙○○代辦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乃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及任職於高雄市重仁骨科之識別證交予乙○○代為辦理,且因甲○○不想讓家人得知其有申辦信用卡,仍將信用卡之寄送地址填載為乙○○位於高雄市○○區○○路八八號之居,以便收取信用卡及帳單,乙○○因而有機會取得上開甲○○之前開證件,其後於同年三月間某日由甲○○領得該行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張使用,時至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甲○○因該卡遺失,遂向富邦銀行報遺失,因得知尚需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掛失費,即向乙○○表示不想繼續使用該卡,並告知乙○○幫其辦理停卡手續,詎乙○○竟萌生為自己不法之意圖,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

(一)將富邦銀行自動為甲○○補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占為己有後,並於該補發之信用卡之背面偽造甲○○署押一枚,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迄同年十二月五日止,連續持該卡至富邦銀行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即漢神名店百貨與建台大丸百貨,由乙○○佯稱為甲○○本人,而向前開商店購買物品,並提出上開信用卡供前開特約商店人員在刷卡機上辨識,同時於上開商店等所提出之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名(每次同時複寫「甲○○」署名共八枚),使各該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持卡人而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品,且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信用卡向富邦銀行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足生損害於甲○○、富邦銀行、漢神名店百貨與建台大丸百貨等特約商店,乙○○並以此偽造「甲○○」之簽帳單表示向富邦銀行簽帳,作為將來前開特約商店分別向發卡之富邦銀行請款之憑證,致前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如數代為墊付簽帳款項,乙○○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物及金錢,總計冒用甲○○名義刷卡之簽帳及預借現金金額共計為六萬九千三百一十七元。

(二)另乙○○再承前之概括犯意,利用之前取得甲○○前開證件之機會,分別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及三十一日,未得甲○○之同意,而以其名義,偽造署押各一枚,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先後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遠東銀行)、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信安泰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公司(以下稱美國運通)申請核發信用卡,使前開三家銀行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分別核給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一張。而乙○○於取得各該卡片後,先分別於其上偽造「甲○○」署押各一枚共三枚,再連續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時、地,偽冒為真正持卡人,持前開三張信用卡分別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商店服務人員刷卡消費以之行使,並連續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押(每次消費書寫一簽帳單,複寫後,計有二枚署押,附表二消費八次,計有署押十六枚;附表三消費五次,計有署押十枚;附表四消費五次,計有署押十枚),再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信用卡向遠東及華信安泰銀行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足生損害於甲○○、遠東銀行、華信安泰銀行、美國運通,及附表二、三、四所之特約商店,乙○○並以此偽造「甲○○」之簽帳單表示向遠東銀行、華信安泰銀行、美國運通簽帳,作為將來前開特約商店分別向發卡之富邦銀行請款之憑證,致前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如數代為墊付簽帳款項,乙○○因而詐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金額之財物及金錢,總計冒用甲○○名義刷卡之簽帳及預借現金金額分別為遠東銀行五萬五千九百零五元、華信安泰銀行為七萬三千八百一十二元、美國運通四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元。嗣甲○○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接獲遠東銀行信用卡帳單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及華信安泰公司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富邦銀行、遠東銀行、華信安泰銀行、美國運通公司所函送之消費明細共三張(美國運通未提供)、簽帳單影本共十張(華信安泰部分為三張、遠東銀行部分為七張)、申請書四份(除遠東銀行為影本外,其餘均為原本)、美國通運補發帳單十一張等在卷可資佐證(附於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號偵查卷)。因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按依信用卡交易之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放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交件之性質,非僅具有處理內部事務之傳票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亦非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而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三、本件被告於遠東銀行、華信安泰公司、美國運通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署押並持之向上開銀行分別申請信用卡,及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押,並持之行使,均係犯刑法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持上開四張信用卡簽帳消費時,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造「甲○○」署押後,並將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或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交予特約商店,則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私文書罪;其因此致使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簽帳消費交付財物,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又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分別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私文書及簽帳單之私文書後復持以向店員行使,則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公訴人雖僅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有牽連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部分一併加以裁判,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偽冒告訴人甲○○之名義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危害交易秩序,且金額已逾二十四萬元,所生危害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現已完全清償欠款,有繳款收執聯等資料在卷可稽(刑事卷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亦經本院函詢上開四家銀行屬實,亦有該四家銀行之回函附卷可參(刑事卷第二二頁、第二五頁、第三○頁、第三二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用以行使之信用卡四張,雖屬於發卡公司所有,惟其上之「甲○○」署押計四枚、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簽帳單一式二聯,其中顧客收執聯二十二張,被告供稱已丟棄滅失(刑事卷第三六頁),自不予宣告沒收,商店留存聯二十二張,雖未扣案,亦非被告所有,惟無證據可認已滅失,且其上有被告所偽造之「甲○○」署押,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就其上之「甲○○」署押計二十二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 宗 翰

書記官 陳 怡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
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富邦銀行部分
編號  消費或預借現金時  商店或銀行代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  消費或預
      間                                                        借現金
一    90‧05‧01        漢神名店百貨        2048                消費
二    90‧05‧01        漢神名店百貨        3465                消費
三    90‧05‧01        漢神名店百貨        1344                消費
四    90‧05‧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               預借現金
五    90‧05‧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350                 預借現金
六    90‧05‧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               預借現金
七    90‧05‧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350                 預借現金
八    90‧05‧01        建台大丸百貨        3700              消費
九    90‧05‧0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0000               預借現金
十    90‧05‧0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350                 預借現金
十一  90‧05‧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000                預借現金
十二  90‧05‧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75                 預借現金
十三  90‧07‧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                預借現金
十四  90‧07‧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35                 預借現金
十五  90‧07‧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十六  90‧07‧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5                 預借現金
十七  90‧08‧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十八  90‧08‧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5                 預借現金
十九  90‧09‧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二十  90‧09‧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5                 預借現金
二一  90‧10‧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4000                預借現金
二二  90‧10‧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240                 預借現金
二三  90‧11‧03        聯邦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二四  90‧11‧03        聯邦商業銀行        205                 預借現金
二五  90‧12‧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二六  90‧12‧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205                 預借現金
二七  90‧12‧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000                預借現金
二八  90‧12‧05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35                 預借現金
附表二:遠東銀行部分
編號  消費或預借現金時  商店或銀行代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  消費或預
      間                                                        借現金
一    90‧06‧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5950               預借現金
二    90‧06‧02        英鐳科技有限公司    9800                消費
三    90‧08‧08        大鶴音樂唱片有限    308                 消費
                        公司
四    90‧08‧13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    5780                消費
                        份有限公司
五    90‧08‧1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626                消費
六    90‧08‧20        南元山銀樓          5000                消費
七    90‧10‧23        南元山銀樓          5800                消費
八    90‧10‧25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525                 消費
九    90‧11‧2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066                消費
附表三、華信安泰公司部分
編號  消費或預借現金時  商店或銀行代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  消費或預
      間                                                        借現金
一    90‧06‧10        聯邦商業銀行        5000                預借現金
二    90‧06‧1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5000                預借現金
                        高雄分公司
三    90‧06‧17        第一商業銀行        5000                預借現金
四    90‧06‧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0               預借現金
                        新興分行
五    90‧07‧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000                預借現金
                        高雄分行
六    90‧07‧1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000      預借現金
                        苓雅分行
七    90‧07‧19        金樹銀樓            21170               消費
八    90‧08‧0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2000                預借現金
九    90‧08‧21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350                 消費
十    90‧08‧22        大鶴音樂唱片有限    1272                消費
                        公司
十一  90‧09‧05        不打布妻有限公司    2580                消費
十二  90‧09‧0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000                預借現金
                        苓雅分行
十三  90‧09‧0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2000                預借現金
                        苓雅分行
十四  90‧09‧14        南元山銀樓          4440                消費
十五  90‧10‧1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1000                預借現金
                        苓雅分行
十六  90‧10‧1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3000                預借現金
                        苓雅分行
十七  90‧11‧0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000                預借現金
          高雄分行
附表四、美國運通部分
編號  消費或預借現金時  商店或銀行代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  消費或預
      間                                                        借現金
一    90‧08‧1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    29450               消費
                        有限公司
二    90‧09‧03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    6950                消費
                        有限公司
三    90‧11‧19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    5949                消費
                        有限公司
四    90‧12‧09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    1267                消費
                        有限公司
五    90‧12‧09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    568                 消費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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