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號、第 一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貳佰貳拾肆片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捌佰陸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明知渠向不詳姓名、年籍年約三十餘歲綽號「阿文」之男子所買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含有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同意,由他人擅自重製分別侵害該等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 利之常業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七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小北夜市場」內,以每片盜 版音樂光碟新臺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販入,即於每星期五夜間,在高雄縣美 濃鎮○○街夜市內擺設販賣攤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並以「買三送一」、「 買五送一」之促銷手法,販賣予不特定人,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同年 八月二十四日夜間八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 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二十四片等物。詎料,戊○○仍不知悔改,猶承前之常業 犯意,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高雄縣旗山鎮○○路○段旗山農工對面夜市 場內,擺設販賣攤位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以前揭方法、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 旋於翌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在高雄縣旗山鎮○○路○段旗山農工對面夜市場之攤 位,經警再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八百六十片等物。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由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之代理人丙○○、丁○○、乙○○、甲○○等人分別指訴綦詳,並有上開告訴人 之代理人分別提出相關著作物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本名之重製封面 多張為證,復有現場查獲紀錄、照片數幀、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證 明書暨錄音製作證明書(含錄音製作證明書、著作財產權轉讓書、詞曲著作權轉 讓書)及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合約等文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此外,另扣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 片二百二十四片及八百六十片可資佐證,再者,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 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 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 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被告雖販賣之時間 非長,但從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數量匪微,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係因過年 將近,一直沒有工作,才至夜市販賣盜版光碟,每次收入營業額約六、七千元左 右等情(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被告顯有以反覆販賣盜版光 碟為業之意,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即同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為常業罪。而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行為,為販賣行 為所吸收,自無庸另行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同 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 酌被告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違反國際上 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販賣品質低劣之盜版 品,對著作財產權人所生之損害非小,固屬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頗具悔悟,販賣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按,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經本次偵查、起訴並到庭接受審判後,當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用啟自新。至扣 案如附表一所列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二十四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 八百六十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前揭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定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表一: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 │ ├───┼─────────────┼────────┼───┼──────────────┤ │ 一 │五月天 │好不好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錦繡羅曼史Ⅱ │夏之旅 │九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杜德偉 │彩虹 │五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劉若英 │收穫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光良 │單戀 │二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梁靜茹 │閃亮的星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理查克萊德門 │約定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品冠 │疼你的責任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卓文萱 │我怎麼知道 │三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王菲 │SEPARATE WAYS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 │蕭亞軒 │明天 │一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 │林憶蓮 │至少還有你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三 │莎拉布萊曼 │White Shade of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Pale │ │ │ ├───┼─────────────┼────────┼───┼──────────────┤ │ 十四 │順子 │忘不了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五 │侯湘婷 │曖昧 │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六 │宇多田 │Distance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七 │羅比威廉斯 │Eternity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八 │瑪麗亞凱莉 │Love Boy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九 │美夢成真 │轉眼之間日劇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十 │流星花園 │情非得已 │五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一 │張宇 │替身 │七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二 │六大天王 │替身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三 │NOW7 │Loving Each Day │三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四 │老鷹合唱團 │Take it Easy │三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五 │新流星花園珍珠版 │獨一無二 │四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六 │孫燕姿 │風箏 │三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七 │鄭秀文 │完整 │三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八 │濱崎步 │心手相連 │二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九 │Volume 6 │HELLO │三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十 │梵谷之歌 │文森 │三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一 │蔡依林 │看緊我 │三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二 │邦喬飛 │is my life │三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三 │阿姆之樂團 │Pistol pisel │二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四 │U2合唱團 │ELEVATION │三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五 │木匠兄妹合唱團 │SUPER STAR │三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六 │庾澄慶 │海嘯 │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七 │黃小琥 │港都夜雨 │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八 │張惠妹 │一夜情 │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九 │SMAP慶祝成軍年 │SMAC │三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十 │Sunday Girls │喜歡你 │三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一 │超級男孩 │POP │三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二 │楊乃文 │應該 │三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三 │治狗幫 │我的生活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四 │蒂芬妮 │Open My Eyes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五 │徐懷鈺 │簡訊 │四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六 │張震嶽 │冬天下午的太陽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七 │全國新歌快遞 │Chocolate boy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八 │超ㄅㄧㄤˋ六大天后 │簡訊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九 │國語超ㄅㄧㄤˋ流行金曲 │我又不是沒愛過 │二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十 │糯米團 │拜拜拜 │三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一 │宋新妮 │懷念 │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二 │蘇永康 │相遇太早 │一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三 │范瑋琪 │太陽 │二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四 │周蕙 │話題 │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五 │陳慧琳 │北極雪 │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六 │許志安 │男生女生配 │二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七 │林凡 │都是他 │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八 │張學友 │天下一流 │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九 │許茹芸 │單身日記 │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十 │動力火車 │寄生人 │二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一 │溫嵐 │北斗星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二 │早安少女組 │Do'nt Stop │二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三 │鄭伊健 │極速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四 │米希亞 │intro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五 │吳宗憲 │永保安康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六 │黃乙玲 │不顧一切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七 │張衛健 │天生好手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八 │陳小春 │抱一抱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九 │劉德華 │空心 │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十 │4In LOVE │誰怕誰 │三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一 │安室奈美惠 │Say the Word │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二 │陳奕迅 │低等動物 │三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三 │熱舞啪啦啪啦 │Speedway/NIKO │三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四 │嘻哈音樂瘋 │Love Boy │二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五 │搖滾嶽天王貓王世紀傳奇 │That's All Right│一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六 │瑪婷 │Perfect Moment │一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七 │黎明 │看上她 │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七八 │臺語好樂迪KTV新歌 │愛情探戈 │二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九 │思娘 │真愛 │二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 │以上共計二百二十四片。 │ │ │ └─────────────────────────────────────────────┘ 附表二︰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 │ ├───┼─────────────┼────────┼───┼──────────────┤ │ 一 │辛曉琪永遠等 │永遠 │一○○│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周杰倫范特西等 │愛在西元前 │一○四│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張惠妹真實等 │真實 │一○九│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王力宏唯一等 │唯一 │一三一│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劉虹嬅好好愛我等 │好好愛我 │一○一│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張學友熱等 │天氣這麼熱 │五二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梁詠琪FOR GIRL等 │貼心 │二八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范瑋琪太陽等 │太陽 │二七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紀曉君野火等 │野火 │八七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陳曉東我要的只是愛等 │自由港 │六六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 │林曉培shino for等 │不哭 │四二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 │SHE女朋友等 │冰箱 │十三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上共計八百六十片。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