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劉定安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叁佰叁拾玖片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貳佰叁拾貳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渠向不詳姓名、年籍年約三十歲綽號「阿福」之成年男子所買受如附 表所示之音樂光碟,內含有未經如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擅自 重製分別侵害該等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自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初之某日起,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新臺幣(下同)七十元購入; 復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二)起,每星期二及星期四夜間,在高雄市前鎮 區草衙夜市、高雄市○鎮區○○路與德昌街口夜市內擺設販賣盜版光碟攤位,以 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交付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夜間七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德 昌街口夜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九十片 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及其代理人丙○○、乙○○等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訴及具狀指訴綦詳,並有上開告 訴人之代理人分別提出相關著作物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本名之重製 封面多張為證,復有告訴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證、證明書暨錄音製作證明書(含著作財產權轉讓書、詞曲著作權轉讓書)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此外,另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盜 版音樂光碟九十片可資佐證;再者,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 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 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 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被告雖販賣之時間非長,但從 查扣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數量匪微,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渠因先前做臨時工 ,曾摔斷手腳,生活困苦,所以,在夜間至夜市販賣盜版光碟,每次收入營業額 約二千元左右等情(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被告顯有以反覆 販賣盜版光碟為業之意,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即同法第八十 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 常業罪。而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行為,為販賣行為所吸 收,自無庸另行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 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販賣品質 低劣之盜版品,對著作財產權人所生之損害非小,固屬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頗具悔悟,販賣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 乙份附卷足按,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本次偵查、起訴並到庭接受審判後 ,當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用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盜版音樂光碟九十片, 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前揭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定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附表一: ┌───┬─────────────┬────────┬───┬──────────────┐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 │ ├───┼─────────────┼────────┼───┼──────────────┤ │ 一 │周華健忘憂草等 │深呼吸 │六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張惠妹真實等 │真實 │十 │華納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張學友熱等 │Love │五 │上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蘇永康悲傷止步等 │悲傷止步 │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王菲流年等 │流年 │八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李玟最新專輯 │刀馬旦 │十四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陳曉東自由港等 │自由港 │五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易齊創作專輯 │單程車票 │五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周杰倫范特西等 │忍者 │九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Mc Hot Dog最新等 │九局下半 │五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 │林曉培For You等 │不哭 │九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二 │SHE女朋友 │HBO │三 │三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三 │王識賢等 │腳踏車 │三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以上共計九十九片。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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