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賢明律師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丁○○ 丙○○ 上 4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文到伍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收受本院96年11月30日91年度訴字第706 號刑事判決,於96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蔡國卿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