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一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 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柒拾參 片、投錢筒壹個、標示牌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一名不詳姓名年約三十歲之男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含 有未經著作權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 華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華納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司)、環球 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迴公司)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等授權,擅自重製分別侵害 前開公司之音樂著作權(侵害之著作名稱詳如附表)之物,竟與之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初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止,以每 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受雇於該男子在高雄市○○路夜市擺設攤位, 負責陳列前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使不特定之顧客選購 後自行將價金投入投錢筒,以此方式販賣而交付牟利,乙○○便將受雇所得供生 活所需而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凌晨一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 獲,並扣得前開男子所有供渠等販賣所用之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七十三 片。 二、案經滾石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博德曼公司、豐華公司、 新力哥倫比亞公司、環球公司、華納公司、艾迴公司、東方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以每日一千元之代價,受雇於某不詳姓名成年男 子,在上址意圖營利而交付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音樂光碟片確係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非法重製侵害著作 權之物等情,亦據告訴人之代理人甲○○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提出相關著作物 發行封面十一份在卷足憑,此外,本件並有現場照片六紙及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 片七十三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承於九十一年二月初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間 無業,為謀生計所以受雇為前開犯行,足見其主觀上有賴以維生之意思,參以其 自承先後販賣非法重至光碟片之時間超過一星期等情,足認被告確有以販賣非法 重製音樂光碟片為業,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無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 常業,亦即係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共同以一意圖營利 並交付前揭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告訴人不同之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 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本應予重罰,惟念其僅因 一時貪念而罹刑典,且行為之初年輕識淺,思慮未深,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其目前任職於金鳳凰餐廳擔任服務員,亦有在職證明 一紙足憑,此番因貪慾圖利,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罰規定,經此偵審程序,應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 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七十三片、投錢筒一個 及標示牌一張,係共犯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渠等共同犯罪所用 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九 日 附表: ┌──┬─────────┬───┬─────┬────────────┐ │編號│ 非法重製光碟名稱 │ 數量 │被侵害歌曲│ 著 作 權 人 │ ├──┼─────────┼───┼─────┼────────────┤ │一 │蘇慧倫 戀戀真言等│九 │因為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張惠妹 真實等│十三 │真實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三 │陳潔儀 拔河等│三 │拔河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蔡健雅 默契等│七 │默契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五 │張信哲 我好想等│九 │我好想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六 │比莉 滑步向左等│三 │滑步向左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宋新妮 JESSICA等│九 │懷念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八 │深田恭子 星空戀曲│三 │心電感應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江美琪 想起等│四 │想起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容祖兒 說真的等 │十九 │說真的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成龍 真的用了心等│三 │蛇 │東方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柒拾壹片 │ └───────────────────────────────────┘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