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