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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蔡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蔡 正 雄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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