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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水城曾逸誠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星達豐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如虹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郭佳瑛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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