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被 告 黃正鴻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一年易字第三十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