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 告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田平安律師 被 告 立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志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炳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