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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水城陳玉聰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
石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炳森
訴訟代理人
李龍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黃悅璇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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