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與甲○○虛構事實,公然指摘原告與被告丙○○發生性行為,及脅迫開立票據或擅自潛入甲○○辦公室取走空白支票等不實事項,足以毀壞原告名譽,均涉有誹謗罪,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被告丙○○到庭未為聲明,惟其陳述略以:原告請求沒有道理。

丙、被告甲○○到庭未為聲明,惟其陳述略以:原告才應該要賠我。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性質僅屬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當事人並無聲請權,法院自毋庸諭知准駁,而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本院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