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 原告
- 龍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 原告
-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珍華
- 原告
-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芳
- 原告
- 浩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璧銓
- 原告
-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康
- 原告
- 玉崎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賜玉
- 原告
- 安爾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美
- 右七人共同 史乃文律師
- 訴訴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 被 告 旺聖營造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甲○○
- 代 理 人 改名王絜欐)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㈡、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