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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莊崑山黃宣撫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三號

原告
龍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原告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珍華
原告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芳
原告
浩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璧銓
原告
正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康
原告
玉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賜玉
原告
安爾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右七人共同 史乃文律師
訴訴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旺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甲○○
代 理 人 改名王絜欐)

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㈡、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黃宣撫

法官 曾鴻文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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