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六號
- 原告
- 香帝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住理人 庚○○
- 被告
- 壬○○
- 被告
- 癸○○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宏倫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誹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不受理、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