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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О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告
信亞實業有限公司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五號),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法 官 郭 佳 瑛

書記官 何 瓊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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