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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六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村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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