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乙○○、陳健宏即健宏企業工程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陳健宏即健宏企業工程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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