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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
    乙○○陳健宏即健宏企業工程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陳健宏即健宏企業工程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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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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