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確定(其中共同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搶奪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惟查被告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聲請書誤載為四四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其於前受緩刑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並調取其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