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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確定(其中共同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搶奪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惟查被告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六號(聲請書誤載為四四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其於前受緩刑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並調取其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柯 盛 益

書記官 陳 昱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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