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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О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政庭蘇雅慧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О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內關於蒞庭檢察官均更正為「檢察官高嘉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內關於蒞庭檢察官原誤植為「檢察官彭筱珠」,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檢察官高嘉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邱基峻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ОО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