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連金城、裕哲電器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 告 裕哲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 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