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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二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方法、目的、手段,又其以動產抵押方式貸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原約定分六十期按月償還,竟僅繳納前三期之分期款後迄今未再繳納餘款,且擅自將標的物出質典當,致告訴人因而受到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周玉群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
  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
  元以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