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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三友王雅苑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三友

法官 王雅苑

法官 黃宗揚

書記官 陳掌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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