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